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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福建自考办出台政策:规范助学机构办学行为           ★★★
福建自考办出台政策:规范助学机构办学行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9 9:53:51

 

日前,省自考办向全省自考助学机构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对自考助学机构的办学行为作了详尽的规定。

《通知》指出,各自考助学机构应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实事求是,并明确载明助学机构全称及编码、办学地点、办学性质(自学考试)、招生类型(业余或全日制)、学历层次(本科、独立本科段或专科)、学习年限、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编、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助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通知》规定,各助学机构应遵守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批程序。助学机构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认真填写《福建省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申请表》,并把招生简章和广告报送省自考办助学科备案审查。合作办学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其招生简章和广告由主考院校成教院签署意见后报省自考办助学科备案审查。已经备案审查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助学机构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

《通知》要求,各助学机构应遵守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实行“亮证收费”,开具正规发票。自考学生中途退学,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相关费用。

《通知》还要求,各助学机构应聘任合格教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严格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和大纲实施教学活动,开足课时。自觉抵制盗版教材,到指定的部门购买正版教材。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自考学生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做到自考学生、社会“双满意”。

《通知》最后要求,各助学机构应主动宣传自学考试的特点和优势,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潜在生源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班。遵守办学承诺,不搞恶意竞争,自觉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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